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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新“枫”景 | 几十年债务未清,释法明理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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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3 11:56:56 打印 字号: | |

“喂,法院吗?我要撤诉……”一大早武强法院释法明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接到了一个电话,起因还要从多天前的一个诉前调解案件说起。


70多岁的于大爷和李大爷30多年前是好朋友,25年前李大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于大爷借款5万元,于大爷二话没说就出借给了李大爷,李大爷为于大爷书写了欠条。后来由于生活原因,李大爷迁居外省,于大爷再也联系不上李大爷了。遂于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爷告到了法院。

工作人员接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上了于大爷,于大爷说“这件事困扰了我20多年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明明就借给了他5万块钱,怎么现在有人就说我要不回来了呢?法官我到底能不能要回来这5万块钱?”

“于大爷您先别着急,坐下来慢慢说……”于大爷讲述了借款的事实,并表达了内心的困惑。工作人员通过诉讼时效的设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于大爷进行了解释说明,释法明理,于大爷起初还不明白,通过工作人员从事理、法理、情理、心理四个方面做工作,于大爷终于明白了“他还是欠我钱,只是法律没有办法保护我了……这样,我再回家考虑几天,考虑好了我就撤诉”,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至此,困扰了于大爷20多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一直以来,武强法院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举措,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为当事人释法明理、解心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提醒:法律不是万能的,要注意切实保护自己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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